关于征求《莱芜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4-28浏览次数: 字号:[ ]

    ?

    关于征求《莱芜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

    根据www.788365.com常委会2018年地方立法计划和工作部署,4月27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莱芜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根据《莱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将《莱芜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希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18年5月28日前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通讯地址:莱芜市直机关办公楼10楼1001室

    联系电话:0634-6211168

    传真:0634-6216104

    电子邮箱:lwrdfgw@sina.com

    ?

    附件:1、《莱芜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2、关于《莱芜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

    ??????????????????? www.788365.com常委会办公室

    ???????????????????????????? 2018年4月28日

    附件1:

    ?

    莱芜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测与规划

    第三章? 引进与培养

    第四章? 评价与使用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动人才工作创新发展,为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智力支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劳动者。

    本市的人才预测、规划、引进、培养、评价、使用、服务、保障、监督、奖惩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为人才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第四条? 人才工作应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努力实现人才规模、质量和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人才发展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

    第五条? 坚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充分开发利用国内国际人才资源,不唯地域引进人才,不求所有开发人才,不拘一格用好人才。

    第六条? 突出市场导向,坚持以用为本,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人才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

    第七条? 市、区、功能区设立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研究制定并指导落实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重大人才政策等;

    (三)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协调推进重点人才工作;

    (四)研究部署年度人才工作任务,并督促落实;

    (五)研究决定有关人才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牵头抓总、协调督促、服务保障等具体工作,协调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发展改革、财政、经信、教育、科技、人力资源、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人才工作。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人民团体以及行业协会等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服务各类人才,开展相关领域的人才工作。

    ?

    第二章? 预测与规划

    ?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技结构、产业结构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对人才状况进行科学分析,作出总体预测。

    人才预测应当包括人才总量、需求和种类,学历、年龄、民族、专业结构,地区、行业、产业分布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人才总体预测方案对人才发展进行合理规划,并将规划方案向社会公布。人才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定期发布紧缺人才目录。

    第十二条? 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和有关单位自主开展人才需求的预测和规划。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和有关单位对人才需求进行预测和规划。

    ???

    第三章? 引进与培养

    ?

    第十三条? 设立人才引进专门机构,负责人才引进的管理与指导。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坚持精准施策、靶向引才,注重柔性引才用才,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第十四条? 建立规范、便利、畅通的人才引进机制,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引进人才、发挥引进人才作用的优惠政策,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人才引进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设立高层次人才临时周转编制专户。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引进人才。

    鼓励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推介高层次人才。

    第十五条? 深化政府机关用人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政府高级雇员制度。

    第十六条? 对国际一流或顶尖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制度,通过项目资助、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等给予综合资助。

    第十七条? 建立海外人才引进服务机制,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引进海外人才载体,为海外人才提供出入境、居留、金融服务和创业扶持等便利。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等在海外建立前端孵化基地、离岸研发中心等机构,引进使用海外优秀人才。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人才被本市用人单位聘请从事短期教学、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达到规定时间的,聘用期间可以享受本市相关人才政策待遇。

    第十九条? 采取政府主导、市(区)院(校)共建、企院(校)共建等多种模式,加快建设为科技创新提供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扶持企业建设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研发平台。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创新工场、创业联盟、创业苗圃等新型众创空间及其配套设施,规划建设众创社区。

    第二十条? 人才培养应当坚持德才兼备,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注重人才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实现系统培养、整体开发,立足岗位成才,推进终身教育。

    第二十一条? 统筹产业发展和人才发展规划,根据人才总体预测方案,加快培育和引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坚持靶向施策,推动人才工程项目与产业发展相衔接。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

    国家工作人员专门培训机构应当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等方面人才的培训工作服务。

    鼓励职业院校、技师院校和高级技工院校为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服务。

    第二十三条? 注重吸引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建设特色学科、学院和高等院校,建立高等院校学科专业、类型、层次动态调整机制,构建开放式创新型高等教育体系。

    创新高等院校办学体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创办高等院校、支持高等院校发展。

    加强基础教育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基础教育水平。本市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创新能力培养课程,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十四条? 推动职业院校、技师院校、高级技工院校与企业以多种方式开展合作,促进形成企业和学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产业和教育相互融合的职业教育制度。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独立、联合举办职业院校,或者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实习、就业等服务。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公开。

    在职业培训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参加培训人员或者培训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办的、面向社会开放的培养培训平台,符合条件的,可以由政府财政性资金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等技能人才培养平台,或者技术技能人才参与技术改造、技能竞赛、技艺交流等活动,符合条件的,可以由政府财政性资金给予补贴。

    ?

    第四章? 评价与使用

    ?

    第二十七条? 人才评价应当以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核心,突出用人单位等市场主体的主导地位,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行业协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人才认定标准时,应当将同行评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纳入评价要素。

    对现有人才认定标准未涵盖的人才,确有需要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人才时,可以采信风险投资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评价意见,也可以授权行业协会、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直接认定。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才认定和评价的专家数据库建设,并建立专家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人才流动秩序,通过政策指导、信息发布等引导人才向社会需要并能发挥作用的地方流动。健全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激励政策措施,鼓励引导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

    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各类人才合理流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专业技术人才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通过兼职、离岗创业、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进行流动。

    ?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

    第三十二条? 搭建企业创新、招才引智、专家交流平台,组建产业人才战略联盟,优化人才发展服务环境。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用于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服务以及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投入应当不低于当年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百分之二,并稳定增长。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为人才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

    鼓励企业建立首席科学家(工程师、技工)制度,健全引才、育才、用才机制。

    建立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机制,鼓励引导大学生到基层就业创业。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挥政府投资引导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人才创新创业基金,实施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支持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在本市创新创业。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党委联系专家制度。

    发挥职称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和使用中的导向作用,促进本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编制人才住房发展规划,通过以租赁为主,租赁、出售、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提供人才安居保障。

    建立健全人才安居政策体系,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情况,及时对人才安居的标准、条件等事项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制度。为高层次人才在创新创业、住房医疗、配偶安置、子女教育等方面做好服务保障。

    建立人才服务专员制度,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全方位服务。

    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为外国人才来华签证、居留等方面做好服务保障。

    第三十八条? 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侵权预防、预警和应对机制,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营造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对符合条件的重大知识产权保护活动,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九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后,由单位向职务发明完成人员、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支付报酬、给予奖励。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指引,制定本单位报酬和奖励制度或者与科研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未制定或者未约定的,按照政府相关意见执行。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前款规定制定的报酬和奖励制度,应当报送财政部门或者上级产权单位备案,并在本单位公示。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可以一次性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第四十条 ?市、区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研究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可以约定由研究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和所在单位共享科技成果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

    提高市、区财政性资金资助研究项目的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不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第四十一条? 建立人才创新创业维权帮助机制。人才因创新创业需要相关法律服务或者法律帮助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或者法律帮助。

    第四十二条? 建立人才信用征信系统,完善人才失信惩戒机制, 将人才信用作为人才引进、评定、培养、财政资金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

    第四十三条? 人才发展工作应当纳入行政绩效考核体系,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四十四条? 建立人才环境建设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长效机制,构建“产、城、人”融合发展的人才涵养和发展环境。

    第四十五条? 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范人才招聘、引进、评价等环节中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收费事项。

    第四十六条? 建立人才荣誉和奖励制度,由市、区人民政府对有重大贡献的各类人才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鼓励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制定和实施专业人才奖励制度。

    第四十七条? 设立“人才伯乐奖”,由市人民政府对在本市人才培养、引进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才开发工作情况。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人才政策优惠或者扶

    持资金的,由政策实施部门或者扶持资金审批部门取消其获得的荣誉、奖励,追回其所获得的资金;该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五年内不得参加人才奖项评选或者享受本市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才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才发展工作中侵害人才合法权益的,由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

    附件2:

    ?

    关于《莱芜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的说明

    —— 2018年4月27日在莱芜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何修冬

    ?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 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莱芜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近年来,我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人才工作政策,全市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人才载体建设稳步推进。但人才工作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缺乏,“高精尖”人才不足,引才、育才精准化程度较低,人才发展模式相对粗放,人才评价、使用的体制机制还存在一定障碍等。当前,我市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对人才质量、数量和层次的需求十分迫切。出台较为全面、效力层级较高的人才工作地方性法规,对于固化已有的人才政策,提出创新性举措,更大力度地集聚人才、优化人才结构、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期,中央、省委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将人才工作提升到了事关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注重解决人才总量、进出不平衡等问题,确保能够快速集聚人才,做到人才引得进、用得到、留得住,为人才立法进行了充足的实践准备。为推动我市人才工作创新发展,适应新时代新旧动能转换对人才的新需求,以地方立法形式出台人才发展促进条例,非常必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年初,经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将《莱芜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列入我市2018年地方立法计划。在学深吃透中央、省、市人才政策,借鉴云南、宁夏、深圳、珠海、南通等省(自治区)、市人才法规的基础上,3月初,法工委会同市人才办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3月底,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延明带领法工委和市人才办部分工作人员一起赴深圳、珠海学习考察人才立法先进经验。结合我市人才工作实际,对《条例(草案)》进行分析论证,对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编办等相关部门和各区、功能区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同意后,4月25日,市人才办向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报了《条例(草案)》。根据《莱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五十二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九条。主要就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等内容作了规定。?关于适用范围。《条例(草案)》对人才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并规定本市的人才预测、规划、引进、培养、评价、使用、服务、保障、监督、奖惩等适用本条例。关于基本原则。明确了人才工作应当遵循党管人才、服务大局、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市场导向的原则。关于部门职责。规定了市、区、功能区应当设立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对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制定并指导落实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重大人才政策等。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牵头抓总、协调督促、服务保障等具体工作,协调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市人力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人才工作。

    (二)第二章预测与规划,共三条。主要明确了市、区政府、功能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对人才需求进行预测和规划的内容。关于人才预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我市实际对人才状况进行科学分析,作出总体预测。关于人才规划。明确了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才发展进行合理规划,并将规划方案向社会公布。市、区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紧缺人才目录。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自主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和规划。

    (三)第三章引进与培养,共十四条。主要就人才引进、培养的原则及具体政策措施进行了规定。关于人才引进。提出人才引进应当坚持精准施策、靶向引才,注重柔性引才用才,设立高层次人才临时周转编制专户。提出探索建立政府高级雇员制度,“一事一议”制度和海外人才引进服务机制,加快建设公共服务平台等。关于人才培养。提出人才培养应当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人才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立足岗位成才,推进终身教育。同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专门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技师院校、高级技工院校等应当为各方面人才培训工作服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设立技能人才培养平台。

    (四)第四章评价与使用,共五条。主要对人才评价机制、人才评价要素、人才认定标准及人才流动等作了规定。关于人才评价。规定人才评价应当以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核心,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制定人才认定标准,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提出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才认定和评价的专家数据库建设。关于人才使用。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人才流动秩序,引导人才向社会需要并能发挥作用的地方流动。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人才合理流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五)第五章服务与保障,共十一条。通过规定平台建设、资金支持、职称评聘、住房保障、绿卡服务、知识产权、报酬激励、维权机制、征信系统等内容,为人才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关于人才服务。提出要搭建企业创新、招才引智、专家交流平台,优化人才发展服务环境。规定了市、区人民政府人才投入比例,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设立人才发展基金,建立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体系,鼓励企业建立首席科学家(工程师、技师)制度。提出了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制度、人才服务专员制度、外国人才签证制度等。关于人才保障。明确了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编制人才住房发展规划,提供人才安居保障。规定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人才创新创业维权帮助机制,建立人才征信系统,建立更加开放的报酬和奖励制度,提高市、区财政性资金资助研究项目的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

    (六)第六章监督与奖惩,共九条。主要就人才发展行政绩效考核体系、监测评估机制、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人才荣誉和奖励制度以及部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七)第七章附则,共一条。规定了本条例施行日期。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审议。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莱芜人大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3-2012 莱芜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制作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